我国上调石油暴利税

2012-01-06来源 : 互联网

两*头少交近400亿元 1月6日消息,昨日晚间,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分别发布公告,称公司今日收到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从目前的40美元/桶提高至55美元/桶。

依照通知,经***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11日,中石油、中石化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建议综合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管理办法,并将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70美元/桶。而此次上调幅度虽未达到“两*头”的预期,仍超过了诸多券商50元/桶的预期。

此前,中信证券预测称,根据现行的特别收益金计算方式,若起征点提高10美元,经测算中石化所需缴纳的特别收益金将减少86亿,中石油将减少225亿元。由于此次上调幅度高于10美元,也就是说,中石化中石化2012年将少交至少超过300亿元的特别收益金。

而根据《**财经(微博)日报》引述券商分析师测算,以中石油2011年7.1亿桶的原油产量、中石化2010年3.29亿桶原油产量以及目***0美元/桶的**原油价格估算,2012年“两*头”少交的特别收益金约为392亿元。

油企之所以申请提高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是为减轻资源税改革带来的税收上涨。而此次上调追溯到的2011年11月1日,也正是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当天。改革将石油、天然气的税额从以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至10%。有报告称,这一改革将使中石油和中石化在2011-2012年度**将减少2%-11%。

但据海通证券测算,当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从目前40美元/桶,上调到50美元/桶时,中石化、中石油少缴的特别收益金对每股收益的贡献分别为0.07、0.09元,基本抵消资源税改革对两家公司每股收益的不利影响。

石油特别收益金,俗称“**税”,是指在国内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从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为20%至40%。

今日宣布的调整,将起征点从40美元/桶上调至50美元/桶,但仍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比例20-40%不等。

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作用是调节上下游部门之间的利益。由于垄断企业掌握着国家的资源,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取***,但下游炼油企业面临*大的成本压力,消费者承担着很重的成本。因此,财政部通过对上游征收特别收益金对下**业和弱势群体进行补贴,把这部分利润调节给下**业,实现利益均衡。

中石油、中石化2010年年报披露,2010年上缴给**财政的特别收益金分别是521亿元、197亿元。资料显示,从2006年到2010年包括中海油在内的“三桶油”累计上缴石油特别收益金达36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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