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2012-03-16来源 : 互联网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文本,物业服务企业应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对物业擅自“撤离”服务小区这一时有发生的现象,《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前90日,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规约》**文本则指出,小区的广告等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70%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剩下的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也可以从中支出,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临时管理规约》**文本明确,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按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小区入住率过半就可以按照一定程序成立业委会。

小编结语:根据市房产局**7个文件为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合肥市物业管理的若干规定》配套,就诸多广大业主及物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跟多资讯请关注3158**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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