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又重提“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2012-09-10来源 : 互联网

早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各级人民****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近日又公布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制度改革。

尽管新义务教育法从旧法中的“不低于或者高于”删掉“高于”,仅剩下了“不低于”,更加贴近实际,执行难度系数也有所降低,但是,这变软的法律条款,也未得到很好地执行。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如今,“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再次被隆重抬出来,显然意味着这项公共政策从颁布实施到现在,并没有执行到位,以至于**反复强调,屡屡**。去年8月,《****》记者对此曾在广东省做过专门调查,当地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差一到两个档次。按理,**教师相当于副处级,但只拿到科级公务员收入;一级教师相当于科级,收入也只相当于科员级公务员。

教师工资远远滞后于公务员,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省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差距可想而知。“年轻老师养不起自己,中年老师养不了家庭”,成为一些地方不少“灵魂工程师”的窘困写照。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薪资待遇问题不仅关乎1200万的庞大群体,还关系科教兴国战略与教育均衡的实现。

这意味着,“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决不能只停留在喊口号上,唯有采取非常规措施,才能**法律条文走进现实。*先,要严格问责制度。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均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职责的,由***或者上级地方人民**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然而,多年过去了,这些法律条款始终处于休眠状态。所以,国家层面必须尽快把问责条款从睡梦中叫醒,利用法律“利剑”来倒逼各级地方**的赶快兑现。

唯有把老师纳入公务员行列,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地生根,**也不必再隔三岔五旧话重提了。

今天是教师节,而国家层面所**的“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无疑是送给全国教师们最大的“节日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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