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赚钱就要避免不了的跟前打交道,但是在其中的纠纷也免不了的错综复杂,为了避免以下情况的发生,我们就要好好地打好预防针。
很多公司的网站首页都有诸如“赚钱没商量”、“创业开宝马”、“投资小、赚钱快”等字眼,旁边还有“成功人士”的经验介绍,无数人看了之后是念念不忘而一心想加盟。与此同时,有许多用户又在华律网上咨询加盟公司的真实性问题,有的甚至反映被骗了该怎么办,那这些加盟公司的真假如何,究竟是馅儿饼呢还是陷井呢?如何防止上当受骗呢?本期法律访谈,律师给你答案。
史西宁律师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法学硕士。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以来,本着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承办大量各类案件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参与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经济法眼》、《生活面对面》多期节目的录制,并应邀到新浪、西陆、第一视频等多家网站做法制节目的专访。对公司特许加盟问题有特别研究。
史西宁律师: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保证金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五、关于纠纷的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有值得一提的是,曾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律师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六、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以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同时还要注意商圈保障、管理规章的问题、竞业禁止的条款、合约终止之处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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