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公共设施“伤痕累累” 呼唤社会公德

2014-06-20来源 : 互联网

随着城市功能的完善、设施的健全,池州市一些公共场所都配备了健身器材,在市民享受便利健身的同时,不少市民发现,很多健身器材已经损坏,甚至出现“缺胳膊少腿”现象,既存在安全隐患,又影响市容,但一直无人维修。近日,发现不少健身器材“过劳损”严重,似乎无人打理。

走访:健身器材破坏严重

位于百荷公园的姚依林广场是市民健身休闲的好去处,十几种健身器材摆在广场上,种类齐全,有漫步机、摇背**器、坐蹬器等,每天都有不少市民前来这里锻炼。6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广场,发现有不少健身器材损坏严重:仰卧起坐板上的板子缺失、螺丝掉损严重,肩关节训练器部件缺失,还有几处健身器材存在螺丝松动、锈迹严重影响使用。

烟柳园也是市民锻炼的好地方,每天早晚吸引不少体育锻炼爱好者在这里游玩,有漫步机、腰背**椅等健身器材,这里的健身器材情况也不容乐观:棋牌桌的四个椅子掉了一个椅面,一处漫步机上只剩一半脚踏板,螺丝松动的现象也很常见。在清溪河公园汇景旁边的健身器材看上去比较新,但细看之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上肢牵引器链条滑落,漫步机脚踏板多处螺丝松动。

一位在烟柳园锻炼的王大爷告诉记者:“这些运动设施上有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有些已经模糊,致使很多人不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操作,有些人甚至故意违规使用、故意破坏这些健身器材,安装的时候花了不少*,现在很多健身器材都不能用了,只能看着,想想都可惜,我们老年人也不知道上哪找人修。”

疑问:它们该由谁维护?

针对公共场所健身器材损坏严重、修理滞后的情况,从事多年体育工作的市教体局副调研员王裕辉告诉记者,健身器材一旦赠与受赠单位,则由受赠单位负责后期的维护工作。街头游园等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由申请单位进行管理和维修,如果由所在社区申请,则社区应负责维修工作。按照规定,体育部门配发的健身器材归受赠人所有,后期维护也由受赠人负责,健身器材的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新建的小区由开发商购买安装的健身器材,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协商,负责维修。“尽管体育局在赠与后**负有维修义务,但为了市民能够享受到更好更安全的健身器材,我们每年都巡检一次,对器材进行更新或维护。”王裕辉说。

据悉,目前池州市公园配备的健身器材一般是13件套,含12件运动器材和一件使用告知牌,13件套价值3万元左右,市体育局在采购时会要求生产商承担1到3年的维修。

在《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中,我省目前还没有把室外器材维修管理列入各级**的专项预算。缺乏专项资金,成为破解这一问题的瓶颈。目前只能提醒市民,一旦发现器材螺丝、轴承松动以及毁坏等情况,就不要冒险使用,避免发生意外,并及时向小区物业或公园管理人员反映。

呼吁:维护使用人人有责

使用健身器材的人也要讲文明,要爱护公共设施。由于少数人的不文明行为或使用不当,加上年久失修、缺乏维护等,这是健身器材出现“缺胳膊少腿”的主要原因。50多岁的徐环告诉记者:“许多人锻炼时不爱护健身器材,不看使用说明、警示提醒,动作粗暴且用力过猛,硬拉硬拽,有的还在健身器材上晒衣服、晒被子,容易造成器械人为损坏。”

“从池州市主城区健身器材分布来看,器材集中分布在公园这样的公共场合,属于稀缺资源,健身爱好者要耐心的阅读使用说明后小心使用这些器材,而不是粗暴的对待,因为破坏的是我们自己的健身环境,百害而无一利。目前由于专项维修资金和人员的欠缺,缺损的设施难以在**时间维修好,如果有志愿者能够自发维修这些设备是值得提倡的,未来也许会推行这种方法。在现有条件下,市民还是爱护好身边的健身器材,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王裕辉呼吁市民善待健身器材。

公园的健身器材保养维护好,没有损坏现象,折射出的是一座城市的发展以及文明指数,也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健身器材需要大家共同呵护和合理使用,只有爱护它,用好它,才能享受健身乐趣。

本文摘自(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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