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协警刘峰醉酒驾驶警车撞伤行人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身为辅助警务人员,竞醉酒驾驶警用车,不仅损坏了交通警察队伍形象,更害得自己丢了工作,还要面临牢狱之灾。日前,泾县**对该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峰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6月10日,刘峰驾驶警用“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泾县泾川镇稼祥中路右转弯驶入幕桥路,行驶至“绿新电动车车行”门口处,刮撞相对方向行人杨兵,致杨兵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刘峰带至泾县医院进行血液采样。

2013年6月13日,经安徽省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刘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朱佩峰拨打了 120电话*救伤员,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调查处理。该事故经调查认定,刘峰负全部责任,杨兵无责任。2014年3月19日,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峰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峰与杨兵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杨兵经济损失4.1万元,取得了谅解。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峰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峰身为辅助警务人员,醉酒驾驶警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至人轻伤,损坏交通警察队伍整体形象,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鉴于被告人具有自*、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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