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原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下称“安徽冶科所”)所长黄某某、副所长孙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在合肥市中院重新审判。
合肥市中院一审时,两人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合肥市中院重审此案。
据检方指控,2001年,安徽冶科所进行企业化改制,2004年3月成立了职工集体持股的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冶科所公司”)。黄某某、孙某某分别持股42.56%和9.14%。在改制过程中,两被告人隐匿国有资产600余万元,使其流入改制后的安徽冶科所公司。
庭审中,两被告人认为检方的指控不属实。黄某某称,他得过癌症,身体一直不好,此前的供述过程,自己神志不清,供述不属实。孙某某则表示,此前侦查机关的记录有部分不是他所说,并且他也没有向上级隐瞒。
检方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改制过程中采取虚报债务、隐匿收入的方式使得价值647万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入到改制后职工集体持股的民营企业,数额巨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