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的错误意识

2014-08-01来源 : 互联网

理论上来说,合伙创业是创业的好起点,但这对某些创业者来说,并不是经营一家企业的最好方式。
初期创业,必定要投入大量资本,很多创业者承担不起这笔费用,于是,合伙创业便成了这个阶段的创业者经常选择的经营模式。但是,人常说,“花无百日红,人无百事好。”再好的朋友也有磕磕绊绊的时候,更何况在创业过程中又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那么合伙创业该注意些什么呢?
合伙创业的禁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枪匹马闯市场可谓是难上加难,由于人力、资金等原因,很多人不得不选择合伙的方式以求发展。为了防止合伙纠纷,要注意下面五忌:
一忌无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8条第2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协议。”因此,设立合伙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伙协议,要知道合伙协议是确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解决纠纷的依据。书面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对于无书面合伙协议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可能拒绝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也难以成立。与人合伙或开办合伙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与各合伙人就出资、入伙、退伙、利润分配、债务负担等关于合伙的重大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已开办,应迅速补签。
二忌口说无凭。“谁还信不过谁?生意那么忙,写字据麻烦。”在合伙创业企业过程中,资金投入、债务支付、收回债权、进货出货,手续非常烦琐。无论盈利还是亏损,账总得要算,而要算就得有凭有据,没凭没据摩擦与矛盾就会产生,终究会因此而反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倘若有了隔阂,无凭无据仅凭哥儿们的良心怎么能处理好纠纷。合伙做生意,要证明合伙关系,就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数额、债务承担的比例和承担的数额、自己是否已支付合伙债务,在日常的合作中要注意合伙成员各自的凭据的收集。为产生纠纷留下足够的证据,以保护各自的利益。
三忌不谈亏损。“合伙就是要把生意做大,不赚还合伙个啥?”人们在合伙时,往往忌讳谈亏损。
市场风险无处不在,合伙亏损更是常有的事,因此,忌讳亏损要不得。要知道共同承担亏损是引发合伙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的:“合伙创业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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