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度以上露天工作有津贴

2014-08-11来源 : 互联网

  日前,记者走访合肥市高温工作者,发现不少人尚未领到津贴。何种情况下企业需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有何标准?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是否就可以充抵高温津贴?这些劳动者们关心的问题,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作出解答。


  1 不同温度下工作,对应的规定有哪些?


  解答: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日*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气温*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 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否有相应条件?


  解答: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3 防暑降温饮料能充抵高温津贴?


  解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季节津贴。


  4 高温天工时缩短,工资降低咋办?


  解答:劳动者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企业不得因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剔除高温季节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


  5 怀孕女职工及未成年伏天工作咋规定?


  解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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