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杨女士是一家彩票店的**,去年,她帮客户龚某垫资7万多买彩票。之后,龚某却欠账不还。为此,杨女士将龚某告上**。
据了解,2013年6月15日,龚某到杨女士的彩票店购买“快3”型彩票。不过,龚某资金不够,经商议,杨女士同意以赊账方式购买。*终,龚某赊账金额达到77230元。可是,当杨女士向龚某索要这笔*时,龚某一直不予理睬。于是,杨女士向**提起诉讼。
让杨女士意外的是,一审**审理认为,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因此认定杨女士与他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杨女士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从而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民事裁定,并指令**对案件进行审理。
此后,经重审,**确认了杨女士垫资为客户购买彩票的事实,彩票款一部分因缺乏证据,未被**认可。据此,一审**判决,被告龚某支付杨女士彩票垫付款6.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龚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合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