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限期拆除 肥东居民告城管败诉

2014-12-08来源 : 互联网

因为不服肥东县城市行政管理局对自家房屋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肥东县居民陈某某将肥东县城管局告上法庭。该案第三人系陈某某儿媳王某某。肥东县人民**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随后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其上诉被驳回。

1992年,陈某某和王某某所住房屋分别取得肥东县**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其载明陈某某土地使用面积91.8平方米、王某某土地使用面积37.3平方米。陈某某和王某某在原有房屋及其前后土地上进行翻建、扩建、新建。2013年,肥东县城管局责令陈某某和王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前自行拆除该处2300平方米违法建筑。
2013年10月8日,陈某某对此不服,向肥东县人民**申请行政复议。肥东县人民**作出维持复议决定。2013年12月30日,陈某某向肥东县人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肥东县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0日,原告陈某某再次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维护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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