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口号是不正常的

2015-01-07来源 : 互联网

过去是“重破案,轻保护”,特别是搞“严打”时,还会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另外还有破案业绩的考核,破案以后就奖励,案件还没定,“**”的称号就给了,这也是不正常的。一个案件,公安讲破案不算数,案件*后判刑才算是破了,至少要以**判决生效为标准。

今天,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受审。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先生。

冤假错案产生的五大原因

中国青年报: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到刚刚获得无罪判决的呼格吉勒图案,以及将由山东高院复查的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冤假错案一直备受**关注。在您看来,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陈光中:从典型的冤案来看,总体来说,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是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和**的破案压力有直接关系。从绝大多数**的案件来看,没有一个案件不用刑讯逼供,特别是凶杀和**犯罪的命案。比如念斌案,对刑讯逼供就有具体的描绘。此外还有威胁,也是用得比较广的,当事人不承认,于是用他的家属来威胁。

第二是公安、检察院、**三机关的关系不正常。三机关的分工本来是互相制约的,但往往变得分工混淆,制约不足,甚至没有制约。比如某些案件是由**协调的,一协调,三机关就等于联合判案,只讲配合,不讲制约。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这样。

第三,是证据分析上,往往重口供不重实物证据,没有在证明标准的掌握上从严把握,而是在理念上“重打击,轻保护”,把证明标准降低了。比如明明有矛盾,但认为可能性比较大,就当做证据充分了。但对于冤假错案,我们的要求是零容忍,强调案件应该查明事实真相。所以,一定要看看自己的判断符不符合客观真相,才能做到*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第四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部门,包括**在内,在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并没有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留有余地”能够**不错杀,但是不**不错判、不冤枉。所以会出现赵作海案这样的情况,判有罪,但不杀头。这个问题也是很严重的。

从理念上讲,疑罪从无确实有放纵犯罪的风险。案件办到*后,证据不可能更多,但案件还是没搞清楚,有疑点。这种情况下,兼顾已经不可能,要么就是放纵,要么就是冤枉,两者只有一种选择。因为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查明事实真相,到这个地步,就得执行“疑罪从无”的要求。但如果我们的司法部门下不了决心,*终的结果就是“疑罪从轻”。

第五是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办案人员不尊重律师,不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一些律师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纠正这些冤假错案的过程中,律师功不可没。办案人员一定要注意听取律师的不同声音,看他们是否指出了办案的漏洞。

中国青年报:“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有没有问题?

陈光中:过去是“重破案,轻保护”,特别是搞“严打”时,还会有“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另外还有破案业绩的考核,破案以后就奖励,案件还没定,“**”的称号就给了,这也是不正常的。一个案件,公安讲破案不算数,案件*后判刑才算是破了,至少要以**判决生效为标准。你这边说破案了,公开发布新闻,大肆表彰,但我**还没有审呢!这样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给**也带来压力,这也是冤案的原因。

冤假错案的纠正,难在何处

中国青年报: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及其一整套刑事司法制度,发挥作用了吗?

陈光中:有制度问题。比如刑讯逼供,这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已经严禁,《刑法》也规定这是犯罪,但是制度不完善,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来防范刑讯逼供,因此禁而不止。

1996年,我们规定了“疑罪从无”,2012年再修改,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完善。比如,对刑讯逼供采取组合拳的防范措施,人抓起来后,要及时送到看守所,审讯要录音、录像等。再比如,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完善错案纠正机制等。但完善之后,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还是有漏洞。比方说,在看守所里刑讯逼供比较难,有时候就会利用去现场找凶器、找证据、现场辨认等机会,以种种名义把犯罪嫌疑人调出去,在外面搞刑讯逼供。一旦离开看守所,不用录音、录像,又是面对面的接触,就很容易搞刑讯逼供。

应该这么讲,制度再完善,也不可能完善到天衣无缝。人如果想钻制度的空子,制度永远有空子可钻。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关键是制度的完善,加上人的思想意识的转变。

中国青年报:应当被纠错的冤假错案都有哪些类型?

陈光中:目前,我们要纠正的情况大概有四类。

**类是“真凶再现”。呼格吉勒图案就是*典型的。聂树斌案还没有结果,但也可以说是发现了“真凶”。

第二类是“亡者归来”,被杀的人活着回来,被发现了,冤案也就铁板钉钉。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这种情况。相对来说,这两类,纠正起来还比较好办。

第三类是判决还没生效,还不是典型的冤案,但就是上上下下在拖,一拖好多年。比如李怀亮案、念斌案,都属于判决未生效。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不是冤案,还没有把无罪的人变成有罪的人,但他也是受冤好多年了。这个纠正起来,责任相对小一点,但是也有责任,比如刑讯逼供。这两年纠正的冤假错案主要是这三类。

第四类,是判决已生效,没有发现真凶,也没有亡者归来,但当事人提出证据不足,一直申诉的案件。这种情况,现在纠正起来难度比较大,目前的重点也没有放在这。有的是判完刑了再申诉,有的是在牢里不断申诉。

目前,这方面典型的纠正案例我还没有看到,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类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冤假错案。对于这类案件,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应该认真负责,主动审查,组织力量逐步展开调查,看看是不是这些证据确实有矛盾,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存在冤案的可能。

中国青年报:冤假错案的纠正,难在何处?

陈光中:错案纠正难,跟观念上怕放纵罪犯有关,但这不是*主要的因素。*主要的,还是在纠正以后,会发生对侦查人员、起诉人员、审判人员的追责问题。特别是侦查环节上办案人员的责任问题,怕剥夺他已经获得的奖励,怕影响他的前程,甚至怕追究他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有些**干部不直接办案,也没有直接责任,但还是会考虑后果问题,本单位出现了一个没办好的案件怎么办?所以,为什么呼格吉勒图案已经出现了真凶,还是长期压在那儿动不了,主要阻力就在这里。

中国青年报:对于办错案的办案人员,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陈光中:追究责任要实事求是,既不能不追究,也不能乱追究。要以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制度为标准。

其中,有两种情况,办案人员的责任应该被追究。一种是法律明明有规定,你还去犯的,这是徇私枉法。还有一种,是职务上疏忽大意,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办案,这种情况也要追究。但要注意的是,追究责任也应该是依法办事,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否则,造成我们的办案人员什么案件都不敢办,也是不合适的。

十八大以来,对冤假错案的底线就是“零容忍”

中国青年报: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某起刑事案件已经终结,当事人已经接受判决,甚至已被执行死刑,之后又有真凶再现,称自己才是该案的凶手,那么,此前已经审理终结并执行的案件,将如何处理?

陈光中:我认为,要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应该尽快重新调查。但现实中会有种种考虑。特别是当年的办案人员,现在可能都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了。例如呼格案就很明显,当年办案的组长现在已经提升到了当地的公安局副局长。其他的办案小组成员,也大大小小都是个官,除了退休的老人外,大都提拔到了一定的**岗位,就会形成阻力。

十八大以来,强调冤案纠正,对冤假错案的底线就是“零容忍”。要让每一个公民感受到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报:对于冤案纠错“能拖就拖”的问题,是否应该有一个硬性的规定?

陈光中: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刚性的规定。法律上没有,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我认为,现在结合呼格案,在制度上应该有个规定。比如发现真凶,或者说发现明显的矛盾了,就应该有个限期去启动调查,不能拖那么久。呼格案确实拖得太久,我认为是不应该的。

中国青年报:对于“真凶”,又该如何对待?

陈光中:赵志红虽然自己承认是真凶,但还应该要有别的证据,特别是要与当时勘验现场、法医对被害人尸体的鉴定等综合材料相结合。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就不能定罪;细节搞不清楚,就不能妄下定论。即便他别的罪够得上死刑了,这个罪不清楚,也不能判。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能够判定他是真凶,才能说他是真凶。

中国青年报: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到现在,您认为在社会认知上,近20年发生了什么变化?

陈光中:
“疑罪从无”包含着放纵犯罪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国家来承担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也是经过反复讨论争论、认知不一致、到*后下决心加上的。写上已经不容易,贯彻就更难。

经过这些年逐步的变化,“疑罪从无”实际上往往演变成“疑罪从轻”,司法机关在犹豫,打折扣地贯彻,现在,又坚决地回归到“疑罪从无”,应该说是理念的进步,也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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