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和网聊记录可作为法庭证据

2015-03-04来源 : 互联网

*高人民**4日公布《*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是*高法有史以来条文*多、篇幅*长的解释。解释明确,网聊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当日起实施。

《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司法解释: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法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会采信

长沙市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胡冬华表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已有很多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件。他同时指出,即使QQ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它的证明力有限,对于单个的电子证据一般不能采用,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于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电子证据可以采信。胡冬华表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在审理工作中,孤立的电子证据,我们一般不会采信。只有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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