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生物柴油并非成品
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以“市场支配地位”、“**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将原告利用“地沟油”等原料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B**00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去年底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云南盈鼎胜诉,中石化方面被要求将原告生产的达标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
在昨日的二审庭审中,当事三方均提出上诉,云南盈鼎继续主张赔偿损失,中石化方面则主要诉请驳回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前的例行调解中,对中石化方面要求其公开道歉的条件,云南盈鼎并未接受。
在昨日的庭审中,中石化方面提出3组共20多件新的证据,提出5点辩诉意见,并请出两位重量级**证人出庭。中石化方面认为,一审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该案应该在云南脂肪酸甲酯(生物柴油主要成分)市场进行界定,而非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中石化认为,在云南脂肪酸甲酯市场,其并未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且以脂肪酸甲酯为主的B**00生物柴油只是原料,不是成品。
此外,中石化方面还认为,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的一审判决具有不***********价格、条件等都未指明。经过改制,云南分公司只是中石化控股子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的云南分支,与中石化只是关联关系,中石化不应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