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办理指南

2015-08-04来源 : 互联网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领取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05]127号):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三、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所需材料:1、二代证**通知单2、居民户口簿3、**代居民身份证(未**的无此证件)

五、办理地址: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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