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暂住证核发办理服务指南

2015-08-04来源 : 互联网

一、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第三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合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八条:**款,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暂住证》。

二、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两张一寸彩色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温馨提示: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行政审批程序:本人或用工单位持所需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当场发证。

行政审批时限:当场办理。

行政审批收费:收取工本费4元,依据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省***、财政厅(1996)价行费字295号

监督电话

各分局*安大队

标签: 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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