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2015供热时间】2015—2016年呼和浩特市什么时候供暖?呼和浩特市2015供热时间是哪天?几号呼和浩特市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第二十呼和浩特市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用热合同中另行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监管部门或者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专业人员,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并按月上报供热监管部门。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