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纸文件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2014年底整体退出,其中的24家烟花爆竹企业不服该决定,将省**告上法庭。
澎湃新闻从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涂四益处获悉,近日,合肥中级人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省**作出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省**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判决并没有要求撤销关停花炮企业的决定。
涂四益说,**判决没有指出具体补救措施,内容空泛,缺乏可执行性,目前正在研究是否上诉。
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7部门署名的第45号文件——《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下称 “45号通知”),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关闭。省**按每家企业8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其余的则由市县适当补助。
24家烟花爆竹企业认为,省**关停企业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程序也不合法,遂于2014年6月24日向省**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消相关行政决定。
不过,安徽省**以文件属于内部行为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
此后,24家烟花爆竹企业将省**告上法庭,请求**撤销45号通知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并确认该行为违法或无效。
2014年12月26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出庭应诉的安徽省**法制办工作人员称,烟花爆竹生产属高危行业,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体退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徽省**法制办工作人员还辩称,45号通知不是针对24家烟花爆竹企业的行政处理,而是直接发给各市、县人民**和省**各部门、各**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只对上述发文对象有约束力,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外部效果。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裁决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