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审判 118名获刑

2014-04-28来源 : 互联网

[摘要]“广西一号传销大案”4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区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3个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属于一个传销体系,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制日报南宁4月27日电 记者莫小松 通讯员董笑君 蔡梦婕 4月27日,广西壮族自*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公开宣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传销活动系列案 (法制日报曾于2013年9月9日报道),一审**以犯组织、**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名“老总级别”被告人10年至1年7 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同时,还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 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该组织发展庞大,参与人员众多,网络层级超过40级,涉案金额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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