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一男子到加油站内小便时被狗咬伤鲜血淋漓

2014-05-16来源 : 互联网

张某一时内急,找不到卫生间,就来到某加油站后院。没想到,不幸遭狗咬,还因此打了一场官司。  

“来人呀,救命呀!” 2013年4月的一天,一阵凄惨的呼救声从颍上县某镇加油站的后院里传来。

正在忙碌的加油站老板王某等人赶忙往后院跑去,看到一名四十多岁的中年人被一条大狼狗扑倒在地上,大狼狗不断地撕咬他。这名中年人满身是血,边抵挡狼狗的撕咬,边大声呼救着。

王某赶紧和工人一起,把狼狗从中年人身上拽开,把中年人从地上扶起来,问他怎么回事。

中年人叫张某,驾车到这个镇办事,突然觉得内急,巡视四周没找到卫生间,看到这个加油站,便把车停在前面,径直到后院解手。

谁知,刚进后院,一条大狼狗就扑了上来,他一下被扑倒在地,然后狼狗疯狂地咬他。

看到他身上及胳臂被咬得鲜血淋漓,王某赶紧打了120。张某到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被送到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我在你加油站内被咬伤,你得负责。”张某伤好后,找到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王某不以为然,他认为,张某到加油站不是加油,到后院方便也未经允许,并且狼狗不是他饲养的,是员工李某的,因此不愿赔偿。

员工李某说,狼狗是他的不假,平时就在后院给老板看东西,一般是拴着的,且性格很温顺,从不咬人。张某肯定惹狼狗了,不然它不会咬人。

几方争执不下,无奈,张某将王某、李某告上了法院。

饲养的动物伤人,谁担责任呢?办案法官李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且根据举证规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是加油站所有人,李某是加油站的管理人,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李某不能证明受害人张某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兑现:王某赔偿原告张某6000元;李某赔偿原告张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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