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到汽车修理部修车,却被夏某修车溅出的硬物击中左眼。受伤第二天疼痛加剧,后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睛内炎、左眼球异物。后住院治疗将左眼摘除,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8月3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双方因赔偿事宜诉至来院,现此案已审结。
去年5月30日晚6时许,方某在夏某经营的汽车修理部修车时,其左眼不慎被夏某帮他人修车溅出的硬物击中致伤。受伤当日方某觉得是轻微疼痛,未做治疗处理。谁知第二天上午方某在舒城县拉货时,左眼疼痛加剧,遂打电话告知夏某,并在夏某的帮助下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睛内炎、左眼球异物。后通过手术将左眼摘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夏某作为车辆修理工,应当保证周边环境安全才可进行维修操作,现因夏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方某受伤,故其应对方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方某驾驶车辆多年,应该知道车辆维修操作的危险性,其自身未注意安全造成伤害,其自身存在过失,故其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夏某赔偿方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