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一次扣5天工资,迟到两次扣发半个月工资,迟到三次一个月工资全被扣完,还得被开除。合肥一家公司的规定有些“霸道”。员工王某迟到三次被开除,因为气愤将自己的单位告上了法院。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在2014年年初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制定并出台了公司的新规章制度。其中有一项规定为,一个月内迟到一次者扣发5天的工资,迟到两次者扣发半个月工资,迟到三次者全月工资扣发并给予开除处分。
王某因住所离单位距离很远,在一个月内迟到三次,结果就被单位开除了。气愤之余,王某一怒之下将单位告上了法庭,并对公司的规定制度提出了质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单位在制定事关职工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仅仅是通过董事会决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且职工王某也对此提出了异议,故该制度不能作为公司开除王某的依据,公司要依法承担败诉的后果并赔偿王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