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户口信息变更指南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6元/本,迁移证工本费2元/张,准迁证工本费2元/张。
二、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三、办理条件:
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不同民族的居民结婚所生子女、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
3.满18周岁的,由其本人决定;
4.年满20周岁,不再改变民族成份;
5.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四、申报材料:(1)本人、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书;(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办理流程:申请→民警受理→派出所审查→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理。
六、办理手续:
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