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办理流程及标准

2014-10-13来源 : 互联网

合肥市参保的女职工,在怀孕生孩子时可以享受到缴纳生育保险的一些生育补贴和生育费用报销。不同参保交费基数,孕产妇享受的生育津贴和报销比例也不同。以下是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所享有的生育津贴标准和领用流程。

合肥市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合肥市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或产假后1个月内,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持职工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合肥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

(一)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

(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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