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详细内容

2014-10-13来源 : 互联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其中有些内容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致,其中对军人生育二胎条件、晚婚晚育奖励也有特别说明。详细请加本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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