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分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办理指南

2014-10-13来源 : 互联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申请分公司注销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审批程序:窗口受理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时限:法定时限十五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审批收费: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000万以下按注册资本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每户收取300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法律效力: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数量及方式:窗口受理、处室审批证件及有效期: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执照载明期限。年审或年检:有受理机关: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机关: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电话:0551-65602664相关表格下载: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doc
分公司注销核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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