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行使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受理条件: |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申请材料: |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贴有正面免冠彩色近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正面).doc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背面).doc2、电子数字信息照片3、交验身份证件(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5、往来台湾通行证(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7、单位意见(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签发→制证→发证
法定期限: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单独签注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单独签注市5个工作日、县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
签注1次20元,多次100元
办理部门: | 出入境
办理地点: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大厅
监督电话: | 0551-28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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