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探亲)
行使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受理条件: |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材料: |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doc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交验军官证等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免交身份证)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签发→制证→发证
法定期限: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单独签注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单独签注市5个工作日、县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1.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2.1次签注20元/枚
3.2次签注40元/枚
4.多次签注100元/枚
办理部门: | 出入境
办理地点: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大厅
监督电话: | 0551-28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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