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逗留)
行使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受理条件: |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申请材料: |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doc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交验军官证等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免交身份证)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签发→制证→发证
法定期限: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单独签注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单独签注市5个工作日、县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1.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2.1次签注20元/枚
3.2次签注40元/枚
4.多次签注100元/枚
办理部门: | 出入境
办理地点: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大厅
监督电话: | 0551-28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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