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市庐阳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一类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二类救助对象为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和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合肥市庐阳区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取消病种限制。对一类救助对象实行住院和门诊医疗救助,对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实行住院医疗救助。其中二类救助对象当年未享受住院医疗救助的,可按户给予一次性定额门诊救助。二、三类救助对象因透析、化(放)疗产生的费用,在扣除统筹支付部分后可实行门诊救助。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二)生育、器官移植(肾移植术除外)、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三)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四)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五)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外挂病房(家庭病床);
(六)其他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情形。
社区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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