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
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另外,消费者申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3.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的程度、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及投诉人的要求等;
4.提供有关凭证,如发票、信誉卡、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消费者所购商品要注意保持原样,以便申诉时查验;申诉时要实事求是,如怀疑某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应先对商品进行技术专业鉴定,以鉴定结果来判断商品质量,不能凭主观感觉来判断商品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