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可以生二胎吗?少数民族生二胎的相关政策

2014-10-23来源 : 互联网

一是民族八省区的计划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经批准可生育第三胎。对达翰尔、鄂伦春、鄂温克等民族的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上述四个民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第三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生育一个子女。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生育第二胎,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周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两个子女;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生育三个子女。西藏自治区规定: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对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给予技术服务。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两个子女,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批准可再生一个子女。对总人口很少的少数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二是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甘肃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除前两类以外的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类地方基本属于少数民族杂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都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夫妻可生两个子女;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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