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2015-07-13来源 : 互联网

从财政部获悉,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601288)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里还提到三点:1、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

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业税暂行条例》(***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自2015年5月1日起相应废止。

标签: 政策财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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