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会与人发生纠纷,但是我们应该妥善处理,而不是激化矛盾。因经济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朱某某将易燃物倒在自己身上,欲放*与对方同归于尽。处警民警当然没给他这个机会。近日,弋江区人民**以犯放*罪对朱某某依法判刑。
2014年3月底的**,朱某某妻子与城南某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经营眼镜店。此后,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同年11月下旬的**上午10时许,朱某某在该商场6楼物业办公室声称要喝农药**,经民警调解后离开。11时许,朱某某与妻子再次来到6楼办公区,与工作人员戴某发生争吵。朱某某见妻子与戴某发生冲突,遂跑回到眼镜店内取出两瓶“义源牌”树脂漆稀释剂。
朱某某左手持打*机,冲至该商场6楼物业办公室,欲点燃身上易燃物品,与戴某同归于尽。被民警阻止时,又从口袋内取出另一瓶稀释剂,往身上倾倒,现场民警奋力夺下朱某某手中的稀释剂和打*机,并将其及时控制。
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