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产假少于90天 用人单位将受处罚

2015-08-03来源 : 互联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女职工生育产假少于90天……这些情况经举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用人单位均将被处以罚款。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劳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办法近日发布。

新人入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职业介绍机构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的,未构成犯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 职工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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