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交易无效

2015-08-04来源 : 互联网

日前,合肥市消协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前不久,陆女士14岁的女儿在瞒着家长的情况下*自到宿州路某商场购买了一部价值858元的三星手机。为此还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陆女士认为商场随意将手机出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商场解决此事。但商场以售出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且是自愿购买行为而**了陆女士的要求。为此,陆女士投诉到市消协。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召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调解。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认为,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消费纠纷。

虽然《消法》未就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立进行民事活动,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陆女士的女儿只有14岁,该消费行为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并且事后也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陆女士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商家应该退货。但考虑到手机已经受损,无法原物返还,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商场免费维修已经损坏的手机,**手机可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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