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行政审批条件
凭准迁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市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证明、调令等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三、申请材料
准迁证、高校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行政审批程序
本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四、行政审批时限:当场办理
五、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30天
六、行政审批收费:2元
监督电话
2928293、2928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