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3、行政审批条件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4、申请材料
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错误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5、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户籍地公安分局
6、行政审批程序
持所需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提出申请→派出所报分县局审批→符合条件予以变更更正
7、行政审批时限:32个工作日
8、行政审批收费:无
监督电话
2928293、2928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