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审批条件
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变更姓名。
(一)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名字粗俗、怪异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难认、难写的;
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更改“姓名”:
1、因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依法被剥夺**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调查的;
4、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凡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征得在读学校的同意;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四)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
(五)居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本人提出申请,凭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给予增加。
已出家的佛**、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申请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证明;
5、单位、学校的证明材料等。
温馨提示: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户籍地公安分局
行政审批程序:持所需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提出申请→派出所报分县局审批→符合条件予以变更更正
行政审批时限:32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2928293、2928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