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桌吃饭离了酒席切上了被告席

2015-08-07来源 : 互联网

2015年8月6日上午肥西县**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同一桌吃饭引起的损害赔偿案。

2014年11月28日,为了庆祝购买新车,徐某、孟某等人一帮朋友在山南镇某饭店聚餐,酒席结束后,孟某驾驶摩托车到单位给同事送饭,在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经检测孟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2.9mg/100ml。孟某由于伤势过重,经*救无效死亡。

孟某死亡后,其近亲属认为孟某虽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但在同一桌饮酒的八人,在孟某酒后未尽到安全**义务,是典型的不作为侵权行为,遂要求徐某等八人承担40%计2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徐某等人陈述,在酒席结束后,大家劝孟某不要骑摩托车,可以用轿车送他,但孟某不听劝阻,该损害是他自身造成,不应由同在一起吃饭的人负责。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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