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办理条件
**户口时,应持两张与身份证照片相符的近期照片两张;
三、所需材料
(一)本人申请和户口本;
(二)应征入伍通知书;
(三)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的***门安置证明。
四、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
0551-292821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