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章奖励与社会**有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生子女**费5至15元,至*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补助。
(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生殖**服务证》连同父母小孩合照的相片四张
五、监督电话:0551—353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