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服务指南

2015-08-14来源 : 互联网


一、业务事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处理。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

(二)***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三)***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四)***部门、省、市和区县规范性文件

1、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的通知》。

(五)司法解释与政策解读

1、*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4、非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5、委托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委托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办事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5日办结。

五、管辖范围

(一)、除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外,本市市区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市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元美元以上(均不含本数)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除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除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外,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决定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处理:

1、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除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外,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区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元美元以下(均含本数)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控股除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联系方式

地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

电话:3536332353641035364093536153


标签: 合肥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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