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与轿车相撞11岁少年丧命 双方负同等责任

2015-09-02来源 : 互联网

一名轿车驾驶员超速行驶,一名年仅11岁的少年在马路上骑自行车,结果是轿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少年汪某不幸身亡。近日,铜陵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对该起重大交通事故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双方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7月27日12时40分许,王某驾驶轿车由铜都大道往青阳县九华山方向行驶,当车辆自西向东行行驶至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路段时,与汪某(11岁)由村庄自南向北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汪某被送到医院*救无效,于8月3日死亡。

该起交通事故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显示,王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做到安全、谨慎驾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未成年人汪某骑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在未**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另一原因。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六条**款第(六)项“双方当事人均有严重类过错行为或者均有起主要作用的隐患类过错行为的,负同等责任。”之规定,王某、汪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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