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作为未成年人,无论是童星还是“童替”在法律上都有4项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具体来说,儿童有参与文艺生活的权利,也有发展潜能的权利。同时,儿童处在幼稚未成熟状态,有权利过儿童适合的生活,其天性、能力、身心不应当受到伤害。
如果让孩子成人化、商品化,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比如,频繁演出、过度劳累,孩子变成了一个童工,成为成年人的摇*树。《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显然,“童替”参加跳河、摔打、爆破等辛苦又受累的工作是有违我国的法律法规的。
童星的家长想要孩子上银幕、上电视,又不愿他吃苦受累,这种需求催生了儿童替身。但如此娇生惯养,未必能培养出合格的演员,更遑论艺术家。这种唯恐孩子受一点罪的想法,不仅反映了这些家长在教育上偏颇,同时还有可能助长孩子从小就养成“高人一等”或“养尊处优”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