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抚养义务难免除

2015-09-05来源 : 互联网

2008年,17岁的飞飞患上精神**症,至今仍未**。一家人陷入*大的痛苦之中。2012年,经鉴定,飞飞为四级残疾。2013年,飞飞的父母离婚,父亲高先生另组家庭,从此对飞飞弃之不理,飞飞和母亲齐女士相依为命。由于飞飞没有工作能力,母亲齐女士收入亦不高,原本拮据的生活变得更加雪上加霜。

齐女士多次找高先生,要求其负担女儿抚养费的一半,高先生均以女儿已成年为由不同意支付。飞飞遂诉至**,要求其父亲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审理认为,飞飞虽已成年,但其因为患精神**症,没有劳动能力,亦没有收入来源,其向父亲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支持了飞飞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这种义务是刚性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只要成年子女出现上述情况(不管是精神上的还是身体上的残疾),父母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飞飞因患精神类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高先生作为父亲在能力范围内仍应当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的一半,故对于飞飞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标签: 生活能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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