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主张学杂费于法无据被驳回

2015-09-05来源 : 互联网

2013年9月,19岁的曹伟考入*都经济贸易大学。随着开学日期**天接近,曹伟的母亲李女士却日渐愁眉不展。原来,2008年10月,李女士和丈夫曹先生经**判决离婚后,儿子曹伟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曹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

曹伟18周岁后,曹先生停止履行抚养费,因为儿子正读高三,花费较低,李女士尚能负担日常生活费支出。现在儿子考入大学,一万余元的学杂费让李女士犯了难。李女士多次和曹先生商量曹伟大学学杂费的事情,无奈曹先生离婚后又再婚,生活也不宽裕,因此**负担儿子上大学的相关费用。

曹伟便将父亲诉至**,要求其负担自己大学学杂费的二分之一,并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自己大学毕业时止。**经过审理认为,曹伟已经年满18周岁,并已结束高中教育,其主张大学学杂费及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不能*立生活的子女”中尚在校接受教育的,指的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本案中,曹伟已经成年,其已具备劳动能力,可通过打工、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持正常生活学习需要,其父母已经没有对其继续抚养的义务,因此可以**支付费用。

标签: 教育曹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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