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拟定水行政处罚实施标准是什么?

2015-09-10来源 : 互联网

从安徽省水利厅获悉,我省已拟定了《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将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河道偷采河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标准……

倾倒垃圾、渣土或面临5万元罚款

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垃圾、渣土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垃圾、渣土在50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对倾倒垃圾、渣土作出规定,试行标准还涉及到“围湖造地”这一问题。其中规定:“围湖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原状的,不予罚款;围湖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围湖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围湖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拖欠水费补齐后还得罚1~5倍罚款

自2015年9月1日起,已适当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地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

今年,我省将**推进居民阶梯式水价改革,**到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阶梯式水价。其中,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在此过程中,就免不了涉及到水费的问题。试行标准明确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逾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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