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

2015-10-20来源 : 互联网

案例:2010年3月,家住合肥市的王某入职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2月,王某在医院得知自己已怀孕两个月。公司得知情况后,以王某不能够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要求王某回家休息,进而又让其提出辞职。

王某认为自己怀孕仍可继续工作,而公司强迫自己辞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然而,公司认为王某怀孕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行,从而**任何补偿。双方就此发生矛盾。*终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继续聘用王某,并调整相应适合王某的轻体力劳动岗位。

**点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当中,公司在明知员工王某已怀孕两个月的情况下,以王某不能够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要求王某回家休息,并要求其提出辞职,以达到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醒:遇到类似情况,孕妇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在**期间的工资;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自己工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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