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开车带着自己的未婚妻前往景点拍摄婚纱照,原本应该是一件喜事,却因一时“高兴”过了头,在行车途中违反交通禁止标示,强行超车而酿成悲剧。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陆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1月28日下午3时45分许,陆某驾驶一辆“奥迪”牌小型汽车沿104国道明光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至1007km+600m罗岭处时,由于该路段较为曲折且坡段较多、坡度较大,陆某在没有确认对向车道是否有车辆驶来的情况下,违反交通禁止标示,强行左向超车。这时,被害人陶某正驾驶一辆“海马”牌小型轿车相向驶来,由于事发突然,两车不及避让撞在一起。陶某所驾车辆翻至路边,致其当场死亡;陆某的车辆因为惯性又与唐某所驾摩托车相撞,致使唐某及其妻女受伤。事故发生后,陆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0余万元。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陆某因违反交通禁止标志超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皖东晨刊 陈夕飞 金先艳)